根据1967年报穷法令,一名被判入穷籍者不能像平常人那样自由自在地生活,衣食住行等各方面將受到限制。
破产者不能
- 携带超过 RM500 财物,一旦拥有超过这个数额的财物,必须通知报穷局。不过,报穷局一般上都会从宽处理,让破产者携带“零钱”
- 不能出国
- 不能拥有自己的产业
- 不能开设银行户头
- 不能成为公司董事
- 不可借贷超过 RM1000,不可拥有 RM5000 以上的财务等
- 在特殊情况或破产者已寻获穩定收入的情况下,破产者可徵求报穷局同意,继续还债之余也可买卖财物。此外,只要获得报穷局许可及在不触犯1967年报穷法令下,即可进行买卖及重新生活。被判破产者的驾驶执照也不受影响,他仍可驾驶別人名下的车辆
脱离穷籍
脱离穷籍有两个方式
讯息来源
http://snowballcap.blogspot.com/2011/12/blog-post_16.html
脱离穷籍有两个方式
- 向高庭申请庭令
- 直接向报穷局总监提出申请, 以此方式提出申请者通常是破产者患病或已被判破产超过五年
讯息来源
http://snowballcap.blogspot.com/2011/12/blog-post_16.html